网站首页
组织机构
政策法规
除四害
健康教育
卫生创建
爱国简报
互动之窗
当前位置:首页 >> 除四害 >> 灭鼠 >> 正文

市爱卫会关于继续加强杀鼠剂定点经营
来源:武汉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 时间:2004年8月27日16:24

 

 

 

 

 

武爱卫[2004]17号

 
 
市爱卫会关于继续加强杀鼠剂定点经营
单位管理的通知
 
各区爱卫会、有关定点经营单位:
2003年,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和高度重视下,我市各级爱卫部门和杀鼠剂定点经营单位积极配合毒鼠强专项整治工作,坚持“堵疏结合、科学灭鼠”的指导原则,迅速在城区范围内建立了杀鼠剂定点经营网络,组织了两次全市统一行动的灭鼠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为我市毒鼠强专项整治工作取得阶段性胜利作出了贡献。根据市政府的统一部置,为巩固毒鼠强专项整治工作成果,建立健全长效管理机制,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现对进一步加强杀鼠剂定点经营单位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保持清醒头脑,进一步提高对毒鼠强专项整治工作的认识
专项整治工作任重而道远,各级爱卫部门和各定点经营单位要充分认识到工作的重要性和长期性,坚决防止松懈大意思想,爱卫部门要充分认识到毒鼠强专项整治工作是一项长期的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的政治任务,警钟长鸣,要做到领导力度不减,检查督办常抓不懈,确保专项整治的各项工作要求落到实处。
二、加强领导,强化属地管理原则,落实对定点经营单位的监督管理
各区爱卫办作为辖区内杀鼠剂定点经营单位的管理责任主体,要认真执行政府关于专项整治的各项规定,切实担负起本辖区内各定点经营单位的监管责任。
(一)负责对辖区内定点经营单位的政策宣传指导和日常检查工作(定点经营单位见附件1),疏通流通渠道,保障合法供应;
(二)公布热线电话,对辖区单位和居民购买和使用杀鼠剂提供咨询服务;
(三)负责对辖区内定点经营单位的准入和退出提供初步审查意见,协助市爱卫办建设营销网络;
(四)结合“除四害”工作,积极宣传科学灭鼠,继续加强毒鼠强专项整治工作的宣传力度,推动合法杀鼠剂的普及。
三、守法经营,完善管理,努力提供优质服务
让合法杀鼠剂占领市场是巩固专项整治工作成效的关健所在,各定点经营单位要继续努力完善管理措施,充分发挥定点经营的优势,大力宣传政策,努力为广大市民提供方便,确保合法杀鼠剂占领市场。
(一)定点经营单位要认真做到守法经营,落实好专项整治工作要求,所有杀鼠剂必须具有农药登记证和农药生产许可证或农药生产批准证书;
(二)严格执行“定点杀鼠剂经营单位管理制度”(附件2),进一步完善内部管理,销售、贮藏、使用等各个环节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和规定;
(三)认真建立经营台帐,坚决杜绝未经登记出售杀鼠剂现象;
(四)定点经营单位必须保证有充足的合法杀鼠剂供应,保证销售渠道通畅,并努力为市民提供方便,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提供服务;
(五)定点经营单位必须接受和配合各级爱卫部门和其指定机构、爱卫工作督察员的检查;
四、建立健全长效管理机制
定点经营单位的管理实行两级负责制,各经营单位对辖区爱卫办负责,区爱卫办对市爱卫办负责。日常检查工作采取自查和抽查相结合方式进行,各定点经营单位每季度未月向区爱卫办提交自查报告;区爱卫办每年组织两到三次的检查,并向市爱卫办提交检查报告;市爱卫办每年九月份安排全市范围内定点单位经营情况大检查,并通报检查结果,同时将不定期安排对部分定点经营单位的抽查。
市爱卫办每年举办一次定点经营单位的培训。
五、落实责任追究制度
各定点经营单位负责人,是遵守各项规定、依法提供服务的责任人,要确保各项经营活动严格按照规定进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追究单位负责人责任,坚决取消定点经营单位资格,其行为触犯法律的,移送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一)经营非法杀鼠剂的;
(二)不按要求进行台帐登记的;
(三)不能提供合法杀鼠剂经营服务的;
(四)不按期提供自查报告的;
(五)不接受各级爱卫部门和其指定机构、爱卫工作督察员的检查,或不接受整改意见的;
(六)不按要求参加培训的;
(七)其他违反毒鼠强专项整治工作要求的行为。
毒鼠强专项整治工作事关人民生命安全和社会稳定,请各区爱卫办、各定点经营单位及时总结去年以来的工作经验,重点是发现问题,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严格按通知要求落实各项工作,争取为我市彻底消除毒鼠强危害,保护人民生命安全和社会稳定作出新的贡献。
附件:1、杀鼠剂定点经营单位名单
      2、定点杀鼠剂经营单位管理制度
 
 
 
 
 
二ΟΟ四年六月十一日
 
 
 
 
 
 
 
 
 
 
 
 
附件2       定点杀鼠剂经营单位管理制度
 
根据国办发[2003]63号、鄂政办发[2003]93号和武政办[2003]109号文件精神,并按照武汉市毒鼠强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的《定点杀鼠剂经营单位管理办法》,为规范我市杀鼠剂经营管理秩序,制定本制度。
一、我市城区杀鼠剂定点经营单位由市爱卫办或其指定机构实施资格准入审查,凡经核准单位必须遵守本管理制度,接受市爱卫办和其指定机构的监督和管理。
二、经营单位经营的杀鼠剂必须是具有农药登记证和农药生产许可证或农药生产批准证书,凡无农药登记证和农药生产许可证或农药生产批准证书,无农业部重新核准的新标签和新标识的杀鼠剂,一律不得经营。
三、定点杀鼠剂经营单位必须建立健全经营台帐,对购买杀鼠剂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实行登记购买制度,单位凭证明、个人凭身份证登记购买。
四、定点杀鼠剂经营单位主要安全设施和消防工、器具配备必须符合安全管理和消防部门的管理要求。
五、定点杀鼠剂经营单位必须接受职能部门的执法检查和社会监督,如有违反本制度或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按规定接受处理和处罚。
 
 
 
 
 
 
 
 
 
 
 
 
 
 
 
 
 
 
 
 
 
 
主题词:杀鼠剂  管理  通知
抄送:省爱卫会
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办公厅
市毒鼠强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
武汉市爱卫会办公室                  2004年6月14日印发
共印60份

(编辑:aiguoweisheng)
发表评论】 【 】【关闭窗口


Copyright©2004 whaw.gov.cn Inc.All rights reserved 武汉市爱国卫生委员会 版权所有 技术支持:云林网络网站建设

请使用IE4.0以上浏览器,800*600分辨率,以获得最佳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