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爱国卫生条例》
1、《湖北省爱国卫生条例》自2004年2月1日施行。 2、爱国卫生工作的概念 《条例》所称爱国卫生工作是指强化全民健康意识,养成文明卫生习惯,改善卫生条件,减少健康危害因素,提高公民健康水平的社会性卫生活动。 3、应遵守《湖北省爱国卫生条例》的单位和个人 《条例》规定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条例。 4、爱国卫生工作采取的原则 《条例》认为爱国卫生工作实行政府组织、属地管理、单位负责、全民参与、科学治理、社会监督的原则。 5、每年四月为全省爱国卫生月 6、文明与卫生挂钩 《条例》规定: (1)未获得卫生城镇或卫生先进单位称号的,不得评为文明城镇或者文明单位。 (2)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创卫生城镇、卫生乡村和卫生先进单位的活动,实行爱国卫生月、爱国卫生义务劳动日和环境卫生责任制。加强城镇乡卫生基础设施,提高整体卫生水平。 7、健康教育是公民素质教育的重要内容 《条例》要求: (1)各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应当将健康教育列入公民素质教育的重要内容,建立健全健康教育网络,开展社区健康教育、医院健康教育和农民健康教育,普及卫生知识,教育和引导市民破除迷信,摒弃陋习,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和文明的生活方式,提高全民健康素质。 (2)各级各类学校和托幼机构应当开展健康教育课,让孩子从小养成健康的生活方式。 8、加强吸烟危害健康的宣传教育 《条例》禁止或者限制在公共交通工具和公共场所内吸烟。禁止吸烟的公共交通工具和公共场所应当设立醒目的禁止吸烟标志。 9、对饮食业、建筑业的规定 《条例》要求:①城区饮食业经营者,必须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油烟等有害物质对附近环境的污染;②施工单位在建筑施工/运输过程中应妥善收集、处理渣土、垃圾、粪便和污水,清除建筑工地内四害等生物的孳生场所;③建筑工地的宿舍、厨房、厕所应当符合卫生要求。 10、《条例》规定了市民的权利与义务 权利: (1)有权举报违反本条例的行为。 (2)被县以上爱卫会聘任为爱国卫生督查员,对辖区内的爱国卫生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义务: (1)积极参加各级政府组织的爱国卫生运动,如周末义务劳动,除“四害”活动、卫生检查评比、健康教育等。 (2)公民应自觉维护城市环境卫生、禁止不文明不卫生行为:①城区的街道、广场、绿地、居民区和其他公共场所随地吐痰便溺、乱倒垃圾、污水、粪便、乱弃动物尸体,乱扔烟头、纸屑、瓜果皮(核)、口香糖和食品包装等废弃物,在建筑物、公共设施上随意涂写、刻画或者未经批准随意张挂、张贴;②城区内饲养鸡、鹅、鸽(以食用为目的)、兔、羊、猪等家禽家畜携带、溜放的宠物随地便溺不予清理;③携带犬(猫)乘坐公共交通公具、进入室内公共场所。违反上述规定,除责令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处以警告、1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3)城区饮食业经营者,必须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油烟等有害物质对环境的污染(即油烟扰民问题)……。 11、加强对有害生物的预防与控制,严管杀鼠剂 《条例》规定有害生物的预防和控制,实行政府组织、爱卫办协调、专业机构实施、群众参与、有关职能部门监督指导的工作机制。申请从事有害生物预防和控制的经营单位和个人,经工商行政部门登记注册后,应当在十日内持工商营业执照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爱卫会办公室备案。违反规定,拒绝开展杀灭有害生物活动的,由县级以上爱卫会办公室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对相关责任人提出行政处分的建议,并指定专业机构代为开展杀灭工作其发生的费用由相关单位和个人承担。《条例》还规定加强对杀鼠剂生产、销售和使用的严格管理。实行杀鼠剂经营资格核准制度。杀鼠剂经营资格核准制度和经营的指导工作,城市由市爱卫会负责,农村由县级以上农业部门负责。杀鼠剂经营必须先取得经营资格核准后,方可向工商行政部门登记注册。禁止生产、销售、运输、储存、使用毒鼠强等剧毒杀鼠剂。生产、销售、使用杀灭有害生物药品、器械,应当符合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违反规定,未经核准擅自从事杀鼠剂经营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没收其非法物品,并处以销售额三倍以下罚款;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12、《条例》规定的执法主体 《条例》规定的执法主体是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执法主体。 13、《条例》规定各部门的职责 《条例》规定爱卫工作实行委员部门负责制。各委员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爱国卫生工作。各委员部门的职责由本级人民政府制定,并督促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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