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爱卫办[2006]4号
市爱卫办关于开展春季灭鼠活动的通知
各区爱卫办,市爱卫会各委员单位:
为了认真贯彻《湖北省爱国卫生条例》及《武汉市城镇除害工作管理规定》(市政府令167号),有效地降低我市鼠密度,改善市民生活环境,防止鼠传疾病的发生,市爱卫办决定开展春季灭鼠活动。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采取有效组织管理措施,建立责任制,任务责任层层落实到人,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位。
市、区爱卫办负责灭鼠活动的协调、督办工作,市、区爱卫会委员单位为责任部门,负责本行业、本系统的灭鼠组织、督办工作。具体各部门责任如下:
(一)市、区爱卫办负责宣传发动、综合协调、信息反馈、考核检查。市、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灭鼠技术指导。
(二)城管局负责垃圾转运站、垃圾箱、垃圾场、公共厕所等环境卫生设施的灭鼠督办工作;建委负责建筑工地灭鼠督办工作;卫生局负责医院、餐馆等单位灭鼠督办工作;旅游局负责宾馆灭鼠督办工作;经贸委负责相关农贸市场灭鼠督办工作;交委负责车站、码头等窗口单位的灭鼠督办工作;教育局负责所辖学校、幼儿园的灭鼠督办工作;商业局负责大型商场、超市的灭鼠督办工作;园林局负责公园、公共绿化带的灭鼠督办工作;水务局负责堤防以及马路旁下水道灭鼠督办工作;药品食品监督管理局负责食品生产加工单位的灭鼠督办工作;房产局负责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区的灭鼠督办工作;爱卫会其他委员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负责本系统、本行业灭鼠组织、督办工作。
(三)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或居(村)民委员会组织辖区单位和居民开展灭鼠活动。
(四)各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在汉部队负责本单位的灭鼠工作,有条件的单位可以请专业除害公司进行灭鼠。
二、多渠道筹措资金,统筹解决灭鼠经费。本次灭鼠,市下拨给各区部分灭鼠药品,并承担部分社区外环境灭鼠承包的经费;各区自行解决工作经费及部分药品。
按照《湖北省爱国卫生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或居(村)民委员会应当组织辖区单位和居民,积极开展春季灭鼠活动,杀灭鼠害所需药械费用,由受益者负担,收费标准可参照省物价确定的标准执行。
三、继续采取多种形式宣传,力争家喻户晓。通过电视、报纸、宣传画及宣传单等形式,进行全方位宣传,争取广大群众参与。
四、加强技术指导与培训,举办专业知识培训或现场会。市、区爱卫办要组建技术指导组,深入各街(乡、镇)、单位、社区,具体指导灭鼠工作。
五、加强督促检查。市、区爱卫会办公室具体负责组织灭鼠措施落实情况的检查和灭鼠效果的考评,确保我市灭鼠工作落到实处。为了接受社会监督,各区要向社会公布投诉电话,接受群众投诉及监督,对群众投诉应及时处理。
六、为保证毒饵质量及灭鼠效果,本次灭鼠使用的药物及毒饵必须是取得国家农业部颁发的农药登记证、农药生产许可证或农药生产批准证书的鼠药生产企业生产的产品。由市爱卫办统一采购部分灭鼠药物下发给各区,用于重点社区外环境及发送给贫困户,不足部分各区自行解决。各区、各单位及居民严禁使用毒鼠强、毒鼠硅、氟乙酰胺、氟乙酸钠、甘氟等国家禁用的剧毒化学品制造的灭鼠药,确保灭鼠有效、安全。
七、实施步骤
(一)准备阶段:3月14日到3月31日。
1、各区结合本区实际制定实施方案。
2、召开动员会,广泛宣传。
3、进行业务培训,使灭鼠工作人员正确掌握灭鼠方法。
(二)防制阶段:4月1日到4月15日。
全市统一灭鼠时间:第一次是4月4日,第二次4月7日。局部仍有鼠盗食的进行第三次投药,时间为4月11日。
(三)巩固阶段:4月16日至4月24日。
继续查遗补漏,清除鼠迹,完善防鼠设施,巩固成果。
(四)考核阶段:4月25日至4月29日。
按照《灭鼠、蚊、蝇、蟑螂现场考核办法》(全爱卫办发[1997]第28号),各区自行组织检查考核,市爱卫办组织对全市各部门各单位灭鼠效果进行抽查。对抽查不合格单位,将进行通报批评。
二○○六年二月二十二日